| 索引号: | JZ2490-2016-91763 | 发布机构: | 卫生和计生 |
| 生效日期: | 2016-02-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征收征用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职权编码 | 1700-D-00100-140728 | 职权名称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子项目名称 |
1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规章】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第十条。
2
责任事项
1.委托责任:县卫计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并明确授权事项、内容和时限。
2.立案调查责任:被委托征收单位对违反规定生育夫妇的生育行为和收入,应规定立案调查并建立案卷。 3.告知责任:被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作出并送达征收决定责任:被委托征收单位,应将县卫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按规定要求送达当事人。
5.出具专用收据责任:被委托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县卫计局对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责任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第十条
4
备注
5
风险防控图
6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