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受理机构
平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曙光街13号,党政大楼226室。
邮政编码:031100。
联系电话:0354-5624465。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方式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办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政府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二)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县政府网下载或到县政府办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大号字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县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四、申请的办理
(一)登记审查。县政府办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二)办理答复。县政府办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县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答复方式
一般以纸质形式提供,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邮寄等方式答复。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
六、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法依规收取信息处理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办信息科)投诉。认为县政府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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